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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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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小組成員組成及督導考核事項:
(一)為確實達到電話服務禮貌要求,依規定編組「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
      試小組」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秘書與總務科
      長兼任之,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機關文牘承辦人員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其小組委員由本監各科室主管兼任。
(二)「為民服務電話禮貌測試小組」依表定輪值,並照「電話禮貌測試
      量表」及「記錄表」不定期辦理電話測試(原則每月至少測試一次
      以上),並將測試情形及優缺點摘要列入紀錄。
(三)由秘書室按月初彙整陳核備查,如有需要改進者,即轉請受測科室
      主管轉知所屬同仁注意改進。(四)對於表現欠佳者除適時予以糾
      正外,情節重大者應予懲處。
(五)每一受測者,總分在八五分以上者評定等第為優,七十分至八四分
      者為良,六十分至六九分者為可,五九分以下者為劣。
(六)各科室電話服務禮貌測試成績,將列入年度工作成績考核之參考。
(七)就測試結果之優缺點予以記點登記,年終統計成績,平均成績八十
      五分以上者,擇取成績特優之前三名,於年終表揚,俾表現良好之
      同仁得到應有之獎勵。如均無人達到八十五分以上之平均成績,則
      不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