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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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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話禮貌提示
(一)電話鈴響四聲內或十秒內迅速接聽,並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
      您好等問候語。
(二)電話語氣應儘量親切、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三)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熟諳業務之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四)接電話時,如正有急事在忙,無時間接聽,應婉言告訴對方原因,
      並說「抱歉,○○分鐘之後我回電話給您好嗎?」。不可粗魯說「
      我很忙」,即粗暴厭煩地掛斷電話。
(五)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六)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徵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七)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八)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九)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再見」、「
      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