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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申請外僱作業應行注意事項(105.02.16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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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外僱須預付僱工保證金(每日僱工總人數乘工資單價乘三分之二
    僱工總日數),(公務機關及本監同仁除外)。僱工報酬以作業受刑
    人人數及天數為計算單位,雜(技)工工資每人每日新台幣陸佰柒拾
    元;遇有國內基本工資調整時,應依規定重新評價調整。僱工終結須
    於三日內一次付清,但僱工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報酬應按月於翌月五
    日前繳清,若延遲付款須負擔延遲利息年息百分之十,僱工申請須同
    時提供僱工報酬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公務機
    關申請外僱者得於僱工終結後付清僱工報酬,並免提供僱工報酬連帶
    保證人;另申請臨時僱工(期間在十日以內),如預付工資者,可免
    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