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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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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
      ,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