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4
四、本分署選任鑑定人時,按鑑定輪次表,由電腦作業選定之。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不受鑑定輪次表之限制:
(一)執行標的特殊,行政執行官認有另行選任之必要者,或經移送機關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宜委由專業鑑定人鑑定者。
(二)擬選任之鑑定人無鑑定執行標的之業務項目或資格者。
(三)擬選任之鑑定人有公司停業、辦理解散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廢
      止其登記或其他相類情形者。
(四)同一事件之相關執行標的,業由某鑑定人實施鑑定者。
    前項但書情形,應由承辦股簽請分署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