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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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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分署接獲前條之申請時,由秘書室彙整,每年一次提請鑑定人評選
    小組(下稱評選小組)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評選次年度之鑑定人及
    有關鑑定輪次之相關事宜。評選小組之組成由分署長指定,其人數為
    五至七人。
    經評選小組列為得選任之鑑定人者,應由秘書室造冊,由評選小組決
    定選任之方式,其方式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已列為得選任之鑑定
    人,經評選小組議決不適任者,不得列入得選任為鑑定人之名單。已
    選任之鑑定人,分署得撤換或變更之。
    向本分署申請列為鑑定人而未備齊前條規定之文件者,本分署無須通
    知其補正,得不列入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