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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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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與管理
(一)志願服務學生之考核與管理,由訓導科主辦,教務科及總務科協辦
      ,考核學生服務環境、服務項目內容、服務方式及服務態度等,是
      否符合安全性、合宜性、適度性及正向性,隨時查察,必要時得檢
      討及進行改善。
(二)參加志願服務學生,依其服務項目及優良表現,得給予適度之獎勵
      (如增加飲食、加分及增加接見等),學籍生並得酌予登錄「志工
      服務手冊」,以增加未來轉銜教育或會考之加分評比機會。
(三)參加志願服務學生如有懈怠懶散行為、破壞或汙損公物、竊取財物
      、與同學爭吵鬥毆、不服管教或私藏違禁物品等等行為發生,依其
      情節,情節較輕者得施予:勸導、告誡及留班查看;情節較重或屢
      勸不聽者得施予:退訓及依違規情節辦理。
(四)參加志願服務學生中途因他故而申請退出者,應予尊重,同時探討
      原因,以及時提供妥適之協助與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