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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7
七、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