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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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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由研考科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
    陳情人填寫「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件一)或提出書面,或由受
    理人員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必要時得請示書記官長、
    值星主任檢察官是否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