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3
三、人民陳情案件,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書信或言詞為之,並應載明或
    敘明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具體陳情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