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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 2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過或記大過:
一、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造成不良後果。
二、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三、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四、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五、毆打同事或互毆者,情節重大。
六、上班時無故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曠工。
七、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八、其他有行為不檢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