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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 2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記功或記大功:
一、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免
    遭嚴重損失。
三、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具
    體事蹟。
四、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