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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第 21 條
工友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獎勵
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
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
記大過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