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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14
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230
      36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
      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