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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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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
      製品點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