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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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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用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
      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立即通知政風室會同處理
      ,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發放,
      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
      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三)經檢查寄入之物品認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
      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者,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
      願銷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