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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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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乳液、化
      妝品、保養品、藥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高單價物品不得寄入。但
      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仰賴之用
      品為限。
(二)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有礙收容人健康,且檢查處理有所不便,不
      許以郵包方式寄入。
(三)保暖衣物之顏色不得與管理人員制服同色調(藍色),且不得有拉
      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四)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仍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 3
      本為限。
(五)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
      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
      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
      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六)隨寄入物品附送之贈品,係非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