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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含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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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郵包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收容少年
      以直系血親為限);郵寄之項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
      3 項為限。
(二)收容人應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報告及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
      經戒護科審查核可蓋印審核戳章後,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正
      聯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給指定家屬。
(三)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一次填寫完成,如有新增、塗改之處
      ,須經場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請他人代筆者,需填寫代筆人之
      姓名、呼號及捺印指紋。
(四)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
      包資料相符。
(五)家屬寄入之包裹,應詳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
      號、地址,並將申請單副聯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或
      無申請單副聯者,由收發室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六)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
      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七)郵包申請單副聯經申請領取後,須於 1  個月(30  日)內完成寄
      入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一律拒
      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註銷或
      由家屬提出書面文字證明後,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