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約僱人員審核原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2
二、矯正機關僱用會計、運送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經費支應,且機關財務須自給自足,不得由本會調撥資金支援。
    本會僱用會計及事務人員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