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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13
十三、本署提供郵寄服務,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
      及現金時,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予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郵寄服務者,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複製費用,請匯入
      本署帳戶(戶名: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三○二專戶,臺灣銀行澎湖
      分行帳號:○二四○三六○七○二三五),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
      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