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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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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
    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附件五)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必要時應通知資
    訊人員到場資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