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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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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