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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07 日
13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或
      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302  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
      541360030210),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