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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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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分署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區分執行類
    、一般行政類,執行類送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
    辦理。
    承辦股及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
    依規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附件三),簽陳本分署權責長
    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並以書面(
    附件四)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並以延長一次為限。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