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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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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並記錄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