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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