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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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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
(一)新收受刑人經調查分類結果認定有和緩處遇之必要時,由受刑人提
      供醫師證明,經該管教小組初審後,認符合和緩處遇相關要件時,
      再提報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複審,議決後由教化科陳報法務
      部。
(二)非新收受刑人由受刑人本身提出報告後,依前述方式辦理。
(三)教化科每月按本監已和緩處遇之受刑人會辦相關科室審查後,如和
      緩處遇原因確實消滅後,提累進處遇審查會、監務會議議決回復其
      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