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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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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對象:
(一)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
(二)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
(三)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者。
(四)依調查分類結果,認有和緩處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