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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報請和緩處遇(回復和緩處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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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報要件:
(一)受刑人服刑期間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若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
      符合和緩處遇之法令要件者,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
(二)若服刑中,曾違反紀律者,自違規日起須經下列之保持善行期間,
      始得提報和緩處遇: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刑期者,自違
        規日起須半年內考核表現良好,未曾受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2.第四類刑期以上者,自違規日起須一年內考核表現良好,未曾受
        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三)已經核定為和緩處遇者,於和緩處遇中未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者
      ,得撤銷其和緩處遇,回復一般累進處遇或不為累進處遇。經撤銷
      後須經前項考核期間,始能再次呈報和緩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