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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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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原則,不得占用公務車位或將車輛停放公共空
    間,並與鄰車保持適當間隔距離,以利共同使用,若未按規定停放導
    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對無過失之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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