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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標準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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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記分標準:
(一)新收期間(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核定後,含初編者)尚未配業
      工場作業者,本監亦無法提供作業,為顧及該等受刑人權益,其作
      業分數以二.○分起分,於考核或待配業期間參酌其行狀表現,次
      月起衡酌增給作業分數;因案寄禁本監有安全顧慮及管教需要或禁
      止接見之受刑人,酌予作業分數三.○分,以供原寄禁監獄參考。
(二)移監考核之受刑人(已編級者),依其行狀表現並酌其上月得分
      核給作業成績。
(三)工場受刑人作業分數核給標準(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
      十七條):
    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
    分數依下列標準記分:
┌──────────────────────────────┐
│1、 課程超過十分之二以上者,核給四.○分。                  │
├──────────────────────────────┤
│2、 課程超過十分之一以上未滿十分之二者,核給三.六至三.九分│
│    。                                                      │
├──────────────────────────────┤
│3、 課程終結者,核給三.五分。                              │
├──────────────────────────────┤
│4、 課程完成十分之八以上未終結者,核給三.○分。            │
├──────────────────────────────┤
│5、 課程完成十分之六以上未滿十分之八者,核給二.五分。      │
├──────────────────────────────┤
│6、 課程完成十分之四以上未滿十分之六者,核給二.○分。      │
├──────────────────────────────┤
│7、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以上未滿十分之四者,核給一.○分。      │
├──────────────────────────────┤
│8、 課程完成十分之二者,核給○分。                          │
└──────────────────────────────┘
(四)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請監務委員會決議者,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但
      經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態,經衛生科證明可加輕便作業者,申請回
      復作業課程。
(五)受刑人違反紀律時,該月作業分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六十五條
      之規定,提請累進處遇審查會審議,並經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
      給之。另依同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於停止進級期間,不計算分
      數。
(六)隔離保護及隔離調查之受刑人,經隔離保護或調查五日以內返回工
      場作業者,不扣減其作業分數;如隔離保護、調查逾五日以上者,
      其停止作業之日數應予扣除作業成績每日○.二分,故當月以實際
      作業課程標準及日數計算,核給作業分數。
(七)出庭、警局借訊之受刑人,不扣減其作業分數。
(八)借提出監之受刑人,請由教化科協助向寄禁單位索取作業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