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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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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