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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應參酌所在機關政風業務繁
重、附屬機關眾多或機關特性等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