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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及合署辦公看守所、少觀所停車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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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汽機車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之使用、管理由戒護科指定專
    人辦理,汽車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本監
    提供停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如遇天然災害等不
    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