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關汽機車停車位(以下簡稱停車位)之使用、管理由戒護科指定專 人辦理,汽車停車證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本監 提供停車位,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如遇天然災害等不 可抗力造成之損害,本監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