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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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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程序及作業:
    初審:成立工作小組,由本署各組室(主計室除外)指派科長以上人
    員一名,並由署長指派主持人。
    複審:
(一)成立評審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署長指派本署副署長一人
      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署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人員聘(派
      )兼之,其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二)評審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會
      議以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為評選有效人數。
(三)被遴薦人員經評審小組評審通過,簽報署長核定後表揚。每年度擇
      優評選以五至十人為原則,並得就其中獲獎人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或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工作小組人員及評審委員同為被遴薦人員,或與被遴薦人員現為或曾
    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共同生活家屬及其他具
    體事蹟足認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持人、召集人指定迴避
    。
    工作小組及評審小組人員應依書面審查表進行審查(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