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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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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