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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當
      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
      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