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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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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察官辦理案情繁雜之案件,得選任二名以上之通譯分任主譯及輔譯
    。
    主譯傳譯時,輔譯應始終在庭,並專注留意主譯傳譯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