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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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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被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或關係人)為聾啞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案件。
    本注意事項所稱通譯,指檢察機關現職通譯、特約通譯及其他經檢察
    官選任執行通譯職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