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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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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譯執行職務應中立、客觀及公正,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
    、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
    、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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