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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7
七、本署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
    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