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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借調(檢調)檔案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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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調案卷歸還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案卷歸還時應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有無污損或缺漏頁,如有污損
      或缺漏頁者,請調案人簽請污損或缺漏頁事由並設法補全,如無法
      補全或修復者簽請本監權責長官議處。
(二)檔案展期以 3  次為限,如仍有借調須要時應先歸還,依規定再申
      請借調,他機關借調檔案時亦同,如有故意扣押不還檔案者亦簽請
      權責長官議處。
(三)如歸還案件經檢查齊全無誤後,由檔案管理人員在調案單上蓋(案
      件已歸還)及檔案管理人員職章,第一聯留存檔案管理人員依年限
      存檔;第二聯發還調案人收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