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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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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閱覽檔案如有增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之行
    為者或有拆散已裝訂完成檔案之行為者或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行為者。閱覽室管理人員應予以制止,停止其閱覽並記錄
    之,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並通知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