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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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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取檔案應用費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費由出納人員負責,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繳款人收
      執。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應書明款項名稱與金額,其中處理費用
      應納入歲入經費繳收國庫。
(二)複製檔案如須提供郵寄服務者,申請人應註明複製方式、格式大小
      及張數,由本所依收費標準計算費用。
(三)郵寄服務之所有郵遞實支費用由應用申請人自付,每次並加收新台
      幣五十元之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