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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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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
(一)高權限帳號原則使用於日常系統維運及測試作業。若有直接存取資
      料庫個案資料或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化之資料反譯還原為原始資
      料作業需求時,系統管理或統計作業人員應在「高權限帳號使用申
      請及作業紀錄表」之使用申請欄位,填具使用事由、作業目的及摘
      要、預計使用時間(以一星期為限)等相關資料;本部應經單位主
      管(所屬機關應經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可後,始可登入系統執行
      申請範圍內之作業,惟就急迫案件得於事後二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
      。如逾預計使用時間者,應重新提出申請;惟例行性之定期作業僅
      須於第一次填寫申請及作業紀錄表,經核准後實施,另經簽奉核定
      之測試資料不在此限。
(二)統計作業對資料庫所為直接存取應以統計分析產製次級資料為原則
      ,不得針對個案查詢。
(三)系統管理或統計作業人員不得將個案資料或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
      化之資料反譯還原之原始資料匯出至個人電腦或其他外接儲存設備
      。如有需求匯出個案資料或反譯還原之原始資料者,本部應經單位
      主管(所屬機關應經首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可,另匯出個案資料或
      反譯還原之原始資料應予加密保存,使用完畢後並應即刪除。
(四)系統管理或統計作業人員未依本程序作業,致使機關、民眾權益受
      損或資料庫損壞者,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五)系統管理或統計作業人員完成申請作業後,應在「高權限帳號使用
      申請及作業紀錄表」之作業紀錄欄位,填具登入/出時間、處理情
      形等相關資料,並送請本部單位主管(所屬機關應經首長)或授權
      代簽人在審查結果欄位簽註審查意見並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