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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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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
      人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