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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義務人繳款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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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分署出納人員收受案款及臨時收據後,通知案款所屬之各股,並依
    署頒「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代收款專戶案款收領款流程」循續
    辦理,並將正式收據之單據號碼註記於臨時收據上,以利後續勾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