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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義務人繳款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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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至本分署雲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繳款
(一)義務人至本分署雲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辦理繳款,一律由移案機關
      駐分署人員收受,如無法由移送機關收受者,由本分署雲林行政執
      行官辦公室輪值同仁收受案款及開給臨時收據,於下勤後將義務人
      所繳款項及繳款通知書影本一併交給出納人員循續處理。
(二)中午午休時間(中午 12 時至 13 時 30 分),義務人至本分署雲
      林行政執行官辦公室繳款,輪值之執行人員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
      依前項程序辦理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