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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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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舊法、新法、新新法及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
(一)舊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二點八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三點二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三點六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三點九分
(二)新法及新新法各級數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操行各二點四分
      2.三級:教化、操行各二點九分
      3.二級:教化、操行各三點四分
      4.一級:教化、操行各三點九分
(三)舊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三點八分、操行二點八分
      2.三級:教化四點二分、操行三點二分
      3.二級:教化四點六分、操行三點六分
      4.一級:教化四點九分、操行三點九分
(四)新法少年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限分標準:
      1.四級:教化三點四分、操行二點四分
      2.三級:教化三點九分、操行二點九分
      3.二級:教化四點四分、操行三點四分
      4.一級:教化四點九分、操行三點九分
(五)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分數超過限分標準者,應提出具體事證
      。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