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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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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
    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